重慶市巫山縣國土局規劃計劃和耕地保護科原科長兼縣政府征地辦公室原主任杜江,勾結周汝清等6名農民侵占征地補償款共計409萬余元。去年,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杜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周汝清、易繼定、陳平、陳祖友、涂永平、袁孝華因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本報去年11月10日五版曾作報道)。
在一個貧困山區縣,一個小科長與6個農民勾結,竟能貪污、挪用巨額公款時間長達數年而隱藏不露,這是為什么?近日,記者趕到重慶市萬州區看守所對該案主犯杜江進行了采訪。
杜江2002年4月被任命為巫山縣國土局規劃計劃和耕地保護科科長并兼任縣政府征地辦公室主任。在他數十筆貪污款項中,最少的一筆是3000元,最多的一筆是近50萬元。用他的話說:“只要是公家的錢,就千方百計地找機會貪,絕不放過。”自1998年12月第一次貪污征地補償款起,到2004年5月,杜江作案時間長達五六年,貪污、挪用公款作案次數竟有近40次之多。
杜江采用虛列、重復申報,偽造他人簽名、欺上瞞下,結伙作案等方式搞錢。2001年5月,在為一小區建設征用土地過程中,杜江、周汝清、易繼定與劉立軍(另案處理)等共謀后,虛列14戶征用名單騙取征地補償款41萬余元。該案中,6個農民利用杜江手中的權力,杜江則利用他們屬于被征用土地房屋對象,結成利益同盟,虛增補償款合伙私分。
對于該案的成因,辦案檢察官認為主要有幾點:一是相關法規對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標準、程序等只是原則性的規定,造成實踐中隨意性較大。二是征用土地、征地補償款的發放環節缺乏監督。農民只被口頭告知補償標準,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力量。三是權力過分集中。巫山縣農用地的轉用、建設用地的劃撥、審批的權力全部集于杜江一身。四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謝某(已被判刑)上任巫山縣國土局局長后,將杜江提拔到重要崗位上。杜江依靠這個“靠山”大膽地“貪”。當征地補償款從移民局劃撥到“征地辦”后,上億元的資金就由局長謝某和杜江掌握,為杜江進行貪污提供了可乘之機。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沈義 周一志 佘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