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日電(記者 賈全欣)針對國企改制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國資委再度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目前已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給予轉發。
記者今天從國資委獲悉,盡管中國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不規范,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問題。
為確保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新出臺的《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
——要嚴格制訂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等。
——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并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嚴格防止企業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準。
——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
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應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等公開企業改制有關情況、投資者條件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通過向多個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選定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否則不得實施改制。
——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就改制方案的審批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場交易、定價、轉讓價款、落實債權、職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資料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要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此外,《實施意見》還就清產核資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