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上!肚嗄陥蟆穲蟮,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司法解釋,就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作出新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這一新的司法解釋對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關房貸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原來的條款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規定的出臺及生效曾經引起銀行界的極大震動。
曾執筆向最高法院提出修改意見的原上海銀行同業公會會長朱德林22日表示,新規定基本已滿足銀行要求法律保護銀行債權的要求。在一定層面上解決了保護個人居住權和銀行債權之間的沖突。但他也表示,實際操作可能仍有難度。尤其是一些低保對象,新規定規定其“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他認為,司法解釋應規定要求由財政解決低保對象的居住權問題,比如建設廉租房等等。
據悉,自今年1月1日執行的這一司法解釋生效后,對銀行抵押貸款業務影響很大。從去年初開始,上海大多數股份制銀行都暫停了住房抵押貸款,即使仍保留抵押貸款業務的銀行也提高了貸款門檻,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兩套以上的房產。貸款成數也只能最多在抵押的房產的七成以內。
銀行人士表示,原來的司法解釋導致了銀行對中低收入者購買自住的第一套房的極端謹慎行為,這與國家調控的方向其實相!,F在可以實現回歸。銀行獲得法律的保障之后,未來才會真正采取實際的行動信貸支持需要住房的、滿足自住需求的購買人。銀行房貸的客戶范圍可以得到擴大。(王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