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0世紀末就出現的“業主委員會”概念,至今終于深入人心。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一直有著數不清的矛盾,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業主們的權益等于沒有保護者和代言人,一旦發生糾紛,業主勢必處于弱勢。業主委員會是目前業主自治的最有效方式。
然而,據最新數據顯示,北京市目前有3000多個住宅小區,其中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僅有440家左右,所占比例約為15%。盡管比例較之以往有所提升,但是真正由業主自發成立并且代表業主發揮作用的可謂鳳毛麟角。另外,“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運作更難”是目前很多小區共同面臨的問題,這些都打擊了業主們為這件事努力的積極性。
業主積極性不高讓業委會陷入尷尬境地
按照相關規定,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只要滿足兩個要求之一即可:一是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二是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套房屋實際交付業主使用之日起滿兩年。
業主積極性不高讓業委會陷入尷尬境地,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而要達到這一要求并沒有人們想象的順利。
家住海淀區某小區的李女士講,她所在小區入住已經超過兩年,但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召開過大會,“小區沒有牽頭人是無法成立的原因之一,業主大多是上班一族,時間和精力上都無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業委會的日常工作中。而相當多的業主認為只要沒有糾紛就沒有必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從沒有積極地對待過這件事情。”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制度分析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專門研究業主維權的專家舒可心認為,從“小區出事后才想到成立業主委員會”到“先成立業主委員會防止問題出現”是個過程,這需要業主在意識上的提高。
開發商、物業公司設置障礙缺乏主管部門支持
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一般為發展商選聘,且開始就用業主交納的物業管理費支付人力成本卻幫助開發商做售后服務工作,在這段時期,也必將積累大量的糾紛,而業委會一旦成立,將直接威脅到物業公司的前途,也威脅著開發商售后服務的免費人力資源。
北京雙裕小區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小區自2000年中期開始宣布“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以來,業主們就開始籌備組建業主委員會,然而一年半過去了,業主委員會還像空中的畫餅,始終沒落實下來。據透露,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工作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有決定權的一方(開發商、物業中心)在關鍵的時候反悔了”,也有人說籌備組商討的時候說是繼續磋商,但一來二去磋商就沒了下文。
未雨綢繆業主委員會先要明確職責
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成立之后運作就更難,這也是很多業主擔心的問題。而業主委員會運作難的癥結所在就是職責不明確,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常有越權之嫌。業內人士分析說,業主委員會所做的就是每年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向大會提請必要的議案并執行被業主大會批準的決議;此外,業委會的日常工作則是監督物業公司的管理情況,絕不能業主委員會自己說了算,更不能業委會主任說了算。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而自身不能夠決斷,比如業主委員會可以監督物業公司的管理情況,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召開業主大會,告訴業主物業公司的不良行為,通過業主大會抉擇物業公司或“留任”或“被炒”,或“僅僅警告”或“要求賠償”。而在召開業主大會之前,業主委員會沒有炒掉物業公司的權力。
業主委員會缺乏制約機制
目前,業主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具有業余性和公益性的特點,為了給小區業主減輕負擔,業主委員會成員大都沒有領取津貼補助,這一方面可能影響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他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業主也難以對業委會的成員進行有效的監督。業主委員會成員盡管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但是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并沒有制約業主委員會的相應條款,面對各種誘惑,很難保證業主委員會成員不會侵犯甚至出賣業主的利益,一旦出現類似的情況,業主并沒有好的辦法解決。
因而,業主委員會的監管同樣需要業主意識的覺醒或者法律法規的制約。(張正為 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