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6日電 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煤炭法修訂起草小組今日正式提交了《<煤炭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四稿》,聽取來自有關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的學者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煤炭法》修訂工作組組長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副局長吳吟表示,《<煤炭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四稿》總體上符合加強煤炭業規范管理的要求,但還需逐步深入地進行調研修訂,希望明年能提請全國人大通過后,出臺該部法律。
“相比較于原有的《煤炭法》,修訂征求意見第四稿在煤炭資源管理、戰略地位、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以及煤炭資源的勘探和開采主體資格方面有所突破。”吳吟表示,面對目前嚴峻的煤炭安全生產形勢,將通過提高煤炭開采的進入門檻,來淘汰一些資金不足、技術不過關的企業,進而減少事故發生,規范煤炭開采市場。
《征求意見稿第四稿》設立了生態環境風險預控準備金制度,增加了保障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相關條款,將管理關口前移,從資金規模上提高開辦煤礦的市場準入門檻。而且,從加大企業生產規模入手,意見稿規定煤炭管理部門在審批煤礦建設項目時要按照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的原則進行審批,適當限制小型煤礦的發展,鼓勵建立大中型、特別是大型煤礦企業,以提高煤炭開采行業的市場準入門檻。
新修訂的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了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并規定國家制定有利于促進煤炭工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以促進煤炭資源稅費制度改革,是指能夠充分體現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的要求。在《征求意見稿第四稿》中明確規定國家對煤炭資源儲量進行統一管理,“其目的就是為國家改革對煤炭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方法奠定基礎。”
目前,國家對煤炭行業的管理主要表現在對煤炭企業及煤炭經營的管理上。國家對煤礦企業的管理,主要通過國家機關發放不同的十個法律文件“九證一照”,以及發放后定期后不定期的檢查和監督來實現。吳吟表示,煤炭管理部門在機構改革和調整后依法擁有的對煤炭行業的管理權亟待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以理順管理體制,加強管理力量,從立法上理順煤炭工業的管理體制。 (范思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