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5日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下發《關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要求具備工效掛鉤條件的中央企業原則上均應實行工效掛鉤辦法,同時,對工資水平偏高、增速過快的集團本部及子企業應從緊控制其工資收入水平的增長。
據國資委網站消息,通知指出,工效掛鉤辦法仍是國家當前調控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增長的主要手段,各中央企業應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在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保持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合理適度增長,促進企業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規范工資性收入來源渠道,且各中央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范分配行為,加強對工資總額的控制。
通知并要求各中央企業加強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的自查情況。
通知強調,各中央企業要加強企業內部分配管理,合理確定集團內部行業之間、企業之間以及集團本部職工與所屬企業職工、關鍵崗位與一般崗位職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工資水平偏高、增速過快的集團本部及子企業應從緊控制其工資收入水平的增長。
通知并對2005年度企業工效掛鉤方案的編制、申報和清算工作提出進一步規范的要求。
附:國資委關于做好央企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鉤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分配[2005]303號
關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收入分配調控機制,促進企業職工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系,推動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現階段做好工效掛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工效掛鉤辦法仍是國家當前調控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增長的主要手段,各中央企業應按照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的要求,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在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保持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合理適度增長,促進企業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進一步改進完善現行工效掛鉤辦法。在停止實行單一業務量(實物量)指標掛鉤的基礎上,對實行復合掛鉤辦法的中央企業,2005年應進一步降低業務量(實物量)指標權重及其浮動比例,逐步實行與利潤總額等綜合反映企業經濟效益的相關指標掛鉤的辦法。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高于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企業,國資委從嚴審核其掛鉤經濟效益基數、工資總額基數,適當下調浮動比例。探索將職工人均工資與人均經濟效益作為掛鉤的輔助性指標,合理調節行業間、企業間工資收入水平,逐步實現從現行調控企業工資總額向調控人工成本總額及人均工資水平的過渡。
三、具備工效掛鉤條件的中央企業原則上均應實行工效掛鉤辦法。按照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已實行部分掛鉤的中央企業要逐步實行總體掛鉤,將納入財務決算合并報表但尚未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統一納入工效掛鉤范圍。暫不具備條件納入的,應明確非掛鉤企業的范圍、人員、工資等基本情況,并按“兩低于”和工效掛鉤辦法的原則要求,核定其工資總額和人均工資的增長。尚未實行工效掛鉤的中央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工效掛鉤。對繼續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的企業,其工資總額的增長參照工效掛鉤的有關規定審核。納入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企業不得在地方申請工資總額計劃和工效掛鉤管理。
四、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規范工資性收入來源渠道。實行工效掛鉤的中央企業,應將企業按國家政策規定計提的有關工資性支出,經國資委核定批準后可一次性納入工資總額基數,企業以后年度不再單獨計提。企業職工的所有增資,均應由效益工資列支,不得多頭提取或重復計提工資性收入。
五、各中央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范分配行為,加強對工資總額的控制。2004年度超提超發工資總額的企業,要在2005年度掛鉤方案中提出整改措施。對2005年實提工資總額超過應提工資總額的企業,其超提部分同時調整應付工資賬戶余額和相關經濟效益指標,并按照國資委有關財務決算管理的要求進行處理。對實提工資總額低于應提工資總額的,以后年度不再補提。對企業違反有關政策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人工成本各項費用的,除在下一年從工資總額及相關費用中扣除外,國資委將給予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相應扣減企業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金。
六、進一步規范2005年度企業工效掛鉤方案的編制、申報和清算工作
(一)認真編制工效掛鉤方案。已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要根據本企業2004年度工效掛鉤清算情況和本通知要求編制掛鉤方案。新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要按照國家現行政策的規定,在財務預算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掛鉤方案。為提高審核效率,企業除按規定上報文件及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財務資料:國資委2004年度財務決算批復,企業基本情況表(企財07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企財02表),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附表、附注涉及人工成本的事項,與實物量指標掛鉤企業的相關實物量指標完成情況報表及文字說明。
2.勞資資料:2004年國家統計局I301表、企業從業人員增減變動表(在京企業提供北京市統計局I104表)、新擴建項目正式投產的批復,新掛鉤企業及成建制劃入、劃出企業的有關批復、工資劃轉關系。集團本部及重要子企業在崗人員平均工資和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3.財務決算報表范圍內非總掛總提的企業,要以2004年財務決算的相關數據為依據,按掛鉤企業和非掛鉤企業分類,以表格形式提供每戶掛鉤企業(至3級子企業)名單、平均職工人數、掛鉤工資總額基數、經濟效益指標及業務量指標。非掛鉤企業應提供工資總額的調控辦法和企業名單、平均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數據。
(二)及時申報工效掛鉤方案。為保證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工效掛鉤方案應于2005年1月5日以前報國資委審核。對未按規定時間申報工效掛鉤方案的企業,將根據企業2004年度財務決算及工效掛鉤清算數等確定工效掛鉤方案。
(三)規范組織工效掛鉤清算工作。企業收到工效掛鉤批復文件后,應按照《關于印發2005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通知》(國資發評價 [2005]282號)的要求,及時將《工效掛鉤清算情況表》[企財30表]及相關說明一式兩份(含電子文檔)報國資委企業分配局,具體要求如下:
1.企業應按[企財30表]中的規范公式計算新增效益工資并分檔計提。利潤總額是指工掛范圍內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中反映的金額,不得將計提的新增效益工資予以加回;利稅總額指標為利潤總額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之和。
2.嚴格執行既掛盈也掛虧的原則,經濟效益下降時,應提工資必須相應下浮。2005年度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3.對符合掛鉤條件而未納入工效掛鉤范圍的企業,建立非掛鉤企業工資總額清算制度。非掛鉤企業應以合并數填列清算表,其工資總額的增長超過掛鉤辦法核定結果的,按超提超發工資總額處理。
4.已納入財務決算合并報表但國有股不占絕對控股地位的企業,應上報國有股東對工資總額調控的有關意見和企業決定工資總額增長的書面資料。
5.單列人員僅限當年新增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這部分人員的工資在下一年按增人增效益的原則核入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基數。單列工資人數與下年核增差額部分按超提超發工資總額處理。
6.已納入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境外企業,按《關于印發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通知》(國資發評價 [2005]283號)中《企財外06表》的要求單獨清算。7.因改制、重組等在財務決算合并報表中減少的工效掛鉤企業,依據企業戶數變動情況,按上年實際發生數扣減工資總額基數。
各中央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在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范圍內,認真核對工效掛鉤的相關數據,以保證申報及清算數據的詳盡、準確和真實。
七、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的自查情況。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關于做好2004年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薪檢發[2004]1號)要求,開展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的自查工作,將自查情況和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自查報告與工效掛鉤清算情況表一并報國資委企業分配局。
各中央企業要加強企業內部分配管理,合理確定集團內部行業之間、企業之間以及集團本部職工與所屬企業職工、關鍵崗位與一般崗位職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工資水平偏高、增速過快的集團本部及子企業應從緊控制其工資收入水平的增長。
上述要求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并附電子文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