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2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從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了解,國土資源部于2003年開始進行礦產資源法修改的準備工作,至今已經完成了資料和修改意見收集、部分專題調研和論證工作,目前正在組織進行修訂草案框架的起草。
現行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由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并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對這一法律進行了少數條款的修改。
全國人大代表在有關議案中提出,現行礦產資源法存在的問題,已經影響到中國礦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及時進行修改。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與礦產資源法起草時的歷史背景相比,中國礦業及其管理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行礦產資源法在礦業權設置、礦業權市場及管理、小礦山的開采管理、礦山環境治理、礦山關閉善后、處罰手段和處罰力度等諸多方面已無法滿足礦業管理的實際需要,需要進行修改。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組織對礦產資源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報告建議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著手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國土資源部正在組織進行修訂草案框架的起草。環資委已指定人員專門跟蹤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反饋的意見,代表們在議案中提出的主要建議,均已納入目前法律修訂的重點內容。
據了解,目前煤炭法修改工作也已經起步。考慮到礦產資源法與煤炭法關系十分密切,環資委建議國務院及有關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兩部法律的修改,按照責權統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則,協調處理各類礦業法律關系。同時,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將修改礦產資源法列入今后的立法規劃。(記者 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