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八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消息,《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將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信用證糾紛是一個比較特殊的領域。到目前為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沒有關于信用證的專門立法,對有關信用證糾紛案件的處理,除了適用國際慣例以外,相關的法律原則散見于各國國內民商事成文法中,或者由判例法調整。
關于本《規定》的適用范圍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由于信用證從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到開證行最終完成付款,要經過諸多環節或者可能產生各種情形,如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等,這些環節或者情形下產生的糾紛,均屬于信用證糾紛,當然屬于本《規定》調整的范圍;此外,與信用證相關的糾紛,如委托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為信用證項下款項提供擔保、信用證項下進一步融資等產生的糾紛,為審判實踐需要,也一并納入本《規定》調整的范圍。
關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單證審查標準,《規定》第五條是對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的規定,同時,“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在此條中一并得到體現;《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查的“嚴格相符”標準,并非“實質相符”標準,但并未采用“嚴格相符”的表述,而是援用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表面上相符”的表述;第六條第二款進一步說明,本《規定》中的“嚴格相符”標準并非“鏡像”標準,而是允許單單之間、單證之間細微的、不會引起理解上歧義的“不完全一致”。這一標準是在充分考慮中國的銀行與實務界目前的信用證業務實踐和中國金融市場的現狀、參考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以及借鑒其他國家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
關于信用證欺詐的構成以及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條件和程序,在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中國法律中沒有“禁令”或“止付令”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法院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獲得適當救濟。
關于信用證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信用證項下擔保產生的糾紛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為數不少,但主要集中在保證人為信用證項下款項提供保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上。因此,本《規定》僅對“保證”這一擔保方式作出規定,并緊緊圍繞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保證人提出的免除保證責任的幾種抗辯理由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