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5日電 據重慶晚報報道,昨日,重慶市高院民一庭庭長戴軍在“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中透露,重慶市高院擬于明年初出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指導性意見,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并達到一定年限的農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有望和城鎮居民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相應年限計算。
報道說,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如果身份不同,得到的賠償會出現較大差異。一位法律界人士稱,同一起車禍中,一個農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賠償金額至少比一個城鎮居民少10萬元。戴軍稱,即將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的農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將可能和城鎮人口相同。“這樣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
據稱,精神損害賠償也成為該指導意見關注的重點。目前,重慶市在此類案件的審判中適當主張了精神損害賠償。“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和案例,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的精神確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嚴重損害,最高可獲得10萬元的賠償。”
目前,交通事故案大量涌入法院,訴訟標的有所增加。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重慶市法院共審理了4868件一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訴金額高達約1.6億元。為了應對這一現狀,市高院將在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設立交通事故審理合議庭。(易守華 李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