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1日電 隨著近年來煤價的一路飆升,官員入股煤礦已演變成給煤礦提供非法保護,而由此引發的礦難也是愈演愈烈。中央紀委、監察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8月30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堅決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
據人民日報報道,截至10月20日,全國共報告登記在煤礦投資入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4578人,登記入股金額6.53億元,已經撤資4.73億元。
全國人大代表王維忠在今天出版的《檢察日報》上撰文稱,治理官煤勾結,要重罰“紅頂煤商”。要真正鏟除官煤勾結的毒瘤、徹底消除煤礦安全隱患,國家必須有更明確的態度,采取更果斷的措施,對癥下猛藥。
王維忠在文章中對治理整頓煤礦安全提幾點建議:首先,要認真貫徹《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法律,強化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國家對煤炭開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禁止個體業主、生產規模達不到要求的民營獨資企業生產、開采煤炭,特別是要嚴禁官員和個人入股。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其次, 對現有小煤礦一律給予取締,對于抗法者依法查處。對限期整頓仍不達標的煤礦,給予停產關閉。關閉后資源還沒有枯竭,尚有開采價值的大、中型煤礦,可以招標、重組、設立新股份制企業。對允許繼續生產的大、中型煤礦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嚴格依《煤炭法》關于煤炭經營企業之規定,整頓運輸經營企業,對煤炭價格逐年增高的現象進行適當干預。
最后, 對“紅頂煤商”加重處罰力度。除給予黨政紀處分外,對入股資金給予沒收,并處以非法贏利部分一倍的罰款,決不允許子承父業繼續贏利。對“紅頂煤商”拒不撤股,為違法犯罪的黑心礦主當保護傘者依法從重處罰。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官員一經查清事實,立即撤銷黨內外職務,并降級處分或作開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