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人民日報今日報道,日前正式公布實施的《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以居住證取代暫住證,并明確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部門,細化了昆明市130多萬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這一《條例》規(guī)定,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3日內,向居住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居住證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對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址的流動人口,應先登記人口信息,經核實后辦理居住證。據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負責人介紹,持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拿到居住證之前,暫住證可以繼續(xù)使用,暫住證、居住證的使用年限為3年。
按照這一《條例》,轄區(qū)地方政府負責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除負責采集流動人口的基本信息和出租房管理信息外,還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查驗婚育證明,并負責轄區(qū)內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務和出租房管理工作。
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在昆明市行政轄區(qū)內申辦就業(yè)或求職,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申領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駕駛證、邊境通行證等有關證照;按規(guī)定申辦子女入學、入托手續(xù);依照本市戶口政策,申辦常住戶口。
子女就讀一直是流動人口最為關心的問題!稐l例》明確,將流動人口子女的學齡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納入其居住地教育規(guī)劃;流動人口中攜帶適齡子女的家長,應按時送子女到具有辦學資格的教育機構接受義務教育。(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