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30日電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北京億美軟通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聯軟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一案,并對涉嫌侵權人北京中聯軟通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
軟件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和靈魂,其在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明確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及軟件著作權侵權判定標準,對軟件產業的保護意義重大。而在前不久剛剛舉辦過由北京、湖北等地版權局、商業軟件聯盟和中國軟件聯盟共同主辦的“正版萬里行活動”,在北京就發生了此類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法律界及軟件業廠商對此事件極為關注,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人士。
某知名軟件廠商表示,中國軟件產業發展面臨的最大障礙是軟件盜版。軟件產品、技術的應用和研發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整個IT行業的發展進度,對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都有大影響。軟件廠商在新產品開發和現有產品維護、升級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正版軟件的銷售是廠商收回成本、不斷創新、為用戶提供持續服務的保證。可以想見,如果不嚴厲打擊盜版軟件的行為,軟件廠商投入高額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成本將無法收回,也就大大影響了軟件廠商不斷創新以及提供服務的能力。
打擊軟件盜版,不僅僅是針對實施盜版的某些軟件開發商,“最終用戶盜版”也是對軟件產業危害最大的盜版形式,對于軟件的使用者,最終用戶而言,使用盜版軟件并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根據2001年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最終用戶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盜版軟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賦予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合理使用范圍。因此,任何進入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并不在合理使用之內的行為都是對著作權的侵害。
據法律專家介紹,中國自1991年起逐步制訂一套全國性的法規體系,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而且加入了保護著作權的國際條約。上述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軟件條例])。中國 也加入了《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這些公約在中國完全有效。
著作權法特別把計算機軟件列為受保護的作品。軟件條例更進一步規定受保護的范圍。中國法律目前規定國內和國外的軟件都受到同等的保護。如果外國的作品是由 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居民創作的或者作品是首次在這些國家或在這些國家和其他國家同時發表的,這些作品在中國受到保護。外國的計算機程序被視為文學作 品,受到保護,無需在中國的任何機關登記。保護期自首次發表日期起計五十年。
除了民事處罰外,中國還對著作權的侵犯者實施刑事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的案件,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