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8日電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證券法》)十月底就要三審了,三審過后就可能通過。”一位直接參與《證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界人士日前透露。
據參與《證券法》修訂工作的某業內人士透露,在三審稿中,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可以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問題,可能不再做出明文規定,未來的決策權可能要由國資委具體負責。
三審再次聚焦五大問題
據記者了解,《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分別經歷了今年4月、8月的一審和二審以后,目前在包括投資者保護、與《公司法》的銜接等方面已基本達成共識。而在分業經營、開展融資融券交易、國企及銀行資金入市等方面雖然仍存在爭議,但是有關方面傾向于通過靈活的方式解決這些分歧。
朱少平此前曾表示,三審的《證券法》修訂焦點集中在放松部分限制和市場準入方面。而事實上,早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對涉及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限制性條款的修訂,就已經成為各方普遍關注的焦點。
而據了解,二審稿對上述五個問題的修改,除基本沿襲一審稿的做法外,在表述方面也略有變動。其具體表述為: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等等。
另據上述參與《證券法》修訂工作的業內人士透露,在三審稿中可能仍然對這些問題難以給出更明確的表述,只可能在個別字句上做出修改。例如,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可以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問題,可能不再做出明文規定,未來的決策權可能要由國資委具體負責。
另一方面,在二審中基本達成共識的某些條款,在三審中改動的可能性很小,其中包括將對證券咨詢業產生根本影響的有關“封殺黑嘴”的條款,即“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只股票進行評價、推介”的規定。
新《證券法》雛形已成
2003年7月1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機構的成立,成為《證券法》修訂工作啟動的重要標志。同年10月20日,起草組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認為修改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于當年12月對最后提交的《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
然而,此后因種種原因,一審比原計劃推遲到了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4月。
在《證券法》一審之前,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就首次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做了說明。周正慶指出,《證券法》修訂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
在一審中主要確定了《證券法》修改工作的三大重點,即突出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證券法》的修改要為資本市場制度和產品創新提供發展空間。
此外,據參與一審的某法律界人士介紹,一審還主要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的五大問題做了重點討論。
2005年8月23日,《證券法》與《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二審。
在二審過程中,焦點集中在是否賦予證監會準司法權力,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提出了《證券法》與同樣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如何銜接的問題。
據參與《證券法》修改工作的某法律界人士透露,在二審中擬賦予證監會凍結或查封證券違法行為當事人銀行賬號的權力,同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二審中明確提出了將增加“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只股票進行評價、推介”的規定。
此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建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進行規范。凡是通過媒體發布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胡朝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