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了解,全國人大沒有考慮對貪污、賄賂犯罪的處刑作出修改。
近期,境外有媒體報道稱,“有關方面正擬議取消對貪污腐敗等非暴力罪行判處死刑“,并稱”立法機關和法院雖沒有修改刑法的具體計劃,但已在實踐中操作”。
新華網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中國刑事法律規定了死刑刑罰,但對死刑的適用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一貫的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刑事訴訟法對死刑案件在一、二審程序之外,專門設置了死刑復核程序,從程序上確保死刑的準確適用。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嚴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一方面注重發揮死刑的威懾作用,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惡劣,罪不容赦的堅決殺掉;另一方面堅持寬嚴相濟方針,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氨A羲佬,嚴格控制死刑”是中國一貫的刑事政策,對于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審慎、嚴謹。但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廢除死刑。中國現階段廢除死刑的條件還不成熟,也不符合現行刑法的規定。
這位發言人表示,中國法律對死刑的規定和死刑適用的實踐,是建立在特定國情基礎上的。目前,嚴重經濟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對社會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公眾普遍要求對這些犯罪適用死刑,因此,刑法對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規定了死刑。
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一向受到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關注。最近又有媒體就幾例犯罪數額巨大、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貪污受賄犯罪案件作出評論,稱“中國正擬議取消對貪污腐敗等非暴力罪行判處死刑,立法機關和法院雖沒有修改刑法的具體計劃,但已在實踐中操作。”這一報道,與中國現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相悖。
按照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按照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貪污受賄案件時,要將犯罪數額作為量刑的條件,但又不能將其作為量刑的惟一條件,而是還要考慮犯罪的情節等其他條件。對于論犯罪數額該殺,但被告人具有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具有坦白、積極退贓等酌定情節的,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貫按照上述原則審判貪污受賄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賄4109余萬元,是迄今被判處死刑的高官中犯罪數額最大,且無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胡長清受賄544萬元,由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沒有法定從輕情節,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王懷忠受賄517.1萬元,其中有275萬元是索賄,屬于法定從重情節,同時,王懷忠在其經濟犯罪問題暴露后,還企圖用索取的資金賄買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以達到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查處的目的,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而另一些貪污受賄犯罪分子,犯罪數額更大卻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李嘉廷(受賄1800多萬元),叢福奎(受賄930多萬元),劉金寶(貪污1400多萬),馬德(受賄600多萬元)。這些人,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其中,李嘉廷檢舉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構成立功;叢?拱琢俗约捍蟛糠质苜V罪行;劉金寶積極協助偵查機關將犯罪所得從境內外銀行轉入指定帳戶,全部退贓;馬德同時具有主動和坦白情節。
發言人最后強調,對于腐敗分子,不管其職務多高、歷史上貢獻多大,只要構成犯罪,就要堅決依法定罪處罰,該從嚴的要從嚴,該從寬的要從寬。既不允許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能因為社會輿論該從寬的不從寬。這正是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一貫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體現。對于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正確執行刑事政策的工作結果,這不應當得出司法實踐在現行有關刑事立法未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對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要取消死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