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房地產時報報道,房東狀告房客未付租金,房客稱租金已付,并出示房東開具的購貨發票,金額正好與租金相抵。究竟租金是否已經支付?還是雙方存有買賣關系?一起因未辦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引發租金糾紛,經過二審后才得以平息。
購貨發票“冒充”租金發票
2003 年11月間,房東吳某與租房人郭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金每3個月一付,租期一年。簽約當日,郭某支付了3個月的租金、押金及中介費共17000 余元。后該房屋由郭某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分配給員工居住。去年10月,吳某訴至法院,稱郭先生未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要求解除租賃協議,并給付拖欠的租金三萬余元及違約金八千余元。
郭某向法庭遞交了10張購貨發票,總計金額為五萬余元,與A公司支付的全年租金及中介費數額相符,并稱由于吳某無法向公司提供租金發票,所以公司同意以吳某之妻所開的雜貨店購貨發票充抵租金發票。而吳某對此矢口否認,他認為,這是A公司故意將支付購貨的發票開成和租金金額一致,以此逃避支付租金。除此之外,該雜貨店還開具過兩張總計4500 元的購貨發票來證明是買賣關系。原審法院判決支持吳先生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購貨發票是否是支付租金的憑證
A公司為此上訴,其焦點集中在購貨發票是否就是支付租金的憑證上。庭審中,對于吳某提出的另兩張4500 元的發票,郭某解釋為A公司在同一小區向案外人也租賃了一套房屋作為職工宿舍,基于同樣原因讓吳先生代開了租金發票,三個月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合計4500 元。
經法院調查,該雜貨店是位于浦東機場某村田埂旁的鐵皮簡易房,距A公司三十余公里。對于向A公司送貨的情況,店主和日常管理人(店主的母親)陳述不盡一致。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購貨發票的金額與租金及中介費數額相同,出具時間也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付租時間大致相符;從形式看,雖違反有關規定,但符合目前私房出租的操作習慣。房東吳某既沒有書面買賣合同,又沒有結算、支付憑證和進貨、運貨憑證等補強證據,僅以兩張4500 元購貨發票為證明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在法院對爭議的事實難以認定的情況下,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據此,一中院對本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A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付租義務,支持了A公司的上訴請求,駁回了房東要求支付租金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出租房屋應及時備案登記
一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認為,房東將房屋出租后,應及時到當地房地產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繳納稅款后即可取得相應的發票,這樣可避免雙方由此引發的爭議。雖然法院最終運用證據規則辨明了是非曲直,但最終沒有哪一方是真正的贏家,雙方當事人為訴訟都付出了精力,也承擔了一定的訴訟風險。
目前,確實有一部分業主或房客為了偷逃應繳的房屋租賃稅而不去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甚至想出了許多變通的辦法來應付。殊不知,這類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僅使自己的租賃關系處于缺乏法律保護的“失控狀態”,甚至可能得不償失。(田苗苗、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