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汽車配件流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配件流通采取特許、連鎖經營的方式向規;、品牌化、網絡化方向發展,支持配件流通企業進行整合,實現結構升級,提高規模效應及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汽車及配件供應商和經銷商應當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及服務質量。
汽車及配件供應商和經銷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汽車配件。
第二十六條 汽車及配件供應商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認可和取消認可的特許汽車配件經銷商名單。
汽車配件經銷商應當明示所銷售的汽車配件及其它汽車用品的名稱、生產廠家、價格等信息,并分別對原廠配件、經汽車生產企業認可的配件、報廢汽車回用件及翻新件予以注明。汽車配件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加快規范報廢汽車回用件流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對按有關規定拆解的可出售配件,必須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第六章 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施汽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汽車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 修訂現行汽車報廢標準, 規定不同的強制報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報廢汽車所有人應當將報廢汽車及時交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三十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的有關要求,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條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及時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拆解的發動機、前后橋、變速器、方向機、車架"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鋼鐵,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信息交換制度,實現報廢汽車回收過程實時控制,防止報廢汽車及其"五大總成"流入社會。
第三十三條 為合理和有效利用資源, 國家適時制定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完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鼓勵老舊汽車報廢更新。
第三十五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汽車零部件及其它廢棄物、有害物(如油、液、電池、有害金屬等)的存放、轉運、處理等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安全、無污染(或使污染降至最低)。
第七章 汽車對外貿易
第三十六條 自2005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汽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所有汽車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汽車。
第三十七條 國家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汽車及其總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盤汽車(用于開發出口產品的右置方向盤樣車除外)。
第三十八條 進口汽車必須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貼有認證標志,并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合格,同時附有中文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禁止汽車及相關商品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汽車產業實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汽車產業損害預警系統, 并開展汽車產業競爭力調查研究工作。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有義務及時準確地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鼓勵發展汽車及相關商品的對外貿易。支持培育和發展國家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導有條件的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采取多種方式在國外建立合資、合作、獨資銷售及服務網絡,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開拓國際市場的力度。
第四十一條 利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支持汽車及相關商品對外貿易發展。
第四十二條 汽車及相關商品的出口供應商和經銷商應當根據出口地區相關法規建立必要的銷售和服務體系。
第四十三條 加強政府間磋商,支持汽車及相關商品出口供應商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維護我國汽車及相關商品出口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汽車行業組織要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競爭有序的汽車及相關商品對外貿易秩序。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五條 設立外商投資汽車貿易企業,除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 加快發展和擴大汽車消費信貸,支持有條件的汽車供應商建立面向全行業的汽車金融公司,引導汽車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建立合作機制,使汽車消費信貸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程度顯著提高,風險管理體系更加完善。
第四十七條 完善汽車保險市場, 鼓勵汽車保險品種向個性化與多樣化方向發展,提高汽車保險服務水平,初步實現汽車保險業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第四十八條 各地政府制定的與汽車貿易相關的各種政策、制度和規定要符合本政策要求并做到公開、透明,不得對非本地生產和交易的汽車在流通、服務、使用等方面實施歧視政策, 堅決制止強制或變相強制本地消費者購買本地生產汽車,以及以任何方式干預經營者選擇國家許可生產、銷售的汽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