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的一項具體措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10部門日前聯合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學校安全管理方針。
《辦法》共分9章,包括總則、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理、獎勵與責任、附則。《辦法》適用于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的安全管理,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辦法》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辦法》規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對校園安全事故處理作出規定。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來源:新華網,記者:呂諾、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