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網絡“惡搞”行為,需要作一些法律上的區別和界定,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17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說。
當事人彼此不介意可不追責
最近在《新聞聯播》播出的一則新聞中,一個13歲小女孩用“很黃、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網絡對她的影響。
隨后大量網友對該小女孩進行“惡搞”,更有網民展開“圍攻”,散播小女孩的視頻,創作“惡搞”她的漫畫,甚至揭露其隱私。
在昨天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表示,陳凱歌的一部電影被“惡搞”以后叫《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當時就引起了法律界很多爭論。有一些“惡搞”行為屬于娛樂性的,而且當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責任。但是對作品的使用量如果過大,也沒有經過許可,或者“惡搞”或者搞笑的內容對當事人的名譽、對當事人的人身產生了負面作用,這樣的行為是不提倡的,如果權利人主張權利,需要通過法律程序。這是一種民事行為,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被授權作品由網絡平臺監管
閻曉宏透露,國家版權局已啟動互聯網網絡版權監管平臺一期工程,預計于今年5月完成,對各大網站未經許可進行傳播的音樂、電影作品進行自動搜索,更準確、快捷地查處網絡侵權盜版案件。
由于互聯網開放性、隱蔽性的特點,互聯網領域仍存在嚴重的侵權盜版問題,因此,建設網絡版權監管平臺,是“用技術的方法來對待技術發展產生的問題”,閻曉宏說。
據介紹,網絡版權監管平臺一期工程將把經過授權的影視、音樂等作品逐步納入其中,功能類似于搜索引擎,一旦搜索發現未經許可授權的網站傳播這些作品,系統將會對網站發出通知,要求刪除;如果不刪除,就要進行查處。目前網絡版權監管平臺的二期正在申請立項。
侵權盜版在法律框架內重罰
閻曉宏說,在當前網絡侵權盜版問題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應該在法律框架內從重處罰。
據介紹,目前我國處罰網絡侵權盜版行為的依據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對網絡侵權盜版行為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沒收用于傳播侵權作品的工具;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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