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陳先生問:
我是巴黎一家餐館的經理, 2001年從別人手里買下了這家餐館,租約是3、6、9年商業租約,1997年4月1日生效,今年的4月1日應該到期,但是目前房東既沒有提出收回房子,也沒有說不續租約, 最近我想賣店, 已經有一些人來問。現在租約已經到期, 買方說我應該先拿到房東續租合同,才愿意和我簽定買賣意向書, 請問是否是這樣?
華律師答:
3、6、9年商業租約在9年到期時, 房東和房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東要求解除合同時, 應該根據慣例期限提前通知, 并至少應提前6個月通知房客。解除租約的通知應由執達員送達。通過掛號信送達的方式無效。而且該通知中應寫明房客如果打算對解除租約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店, 必須自解除租約通知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果房東沒有提出解除租約, 房客可以在租約到期前6個月提出續租要求。要求續租的信也應通過執達員送達, 否則將沒有任何效力。在該信中還必須寫明如果房東拒絕續租, 應該在3個月內提出。
如果房東在三個月內沒有提出拒絕續租, 將被認定為原則上接受續租。
像陳先生的這種情況, 如果已經向房東提出續租, 而房東在3個月內沒有表明拒絕續租的話, 應認定房東原則上同意續租。但是續租時房東可以漲房租, 而且可以不按照規定的漲幅漲。新租金將自房東提出具體數額時開始適用。
如果陳先生打算賣店, 因就續租問題和房東聯系, 要求簽署續租約。該續租約將隨店鋪買賣自動轉讓給買方。在續租約問題沒有解決之前, 買方和賣方可以簽署買賣意向書, 寫明如果賣方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獲得續租約, 或獲得的續租約中的租金超過一定數額, 買方可以不買而且無須賠償。(來源:法國《歐洲時報》 華律師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