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06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日前,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這部規章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暫行規定》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近年來采取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當前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領域傷亡事故多發的狀況尚未根本扭轉,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都把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行為作為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納入了黨和政府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今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胡錦濤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對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問題進一步提出了明確要求。溫家寶總理在全國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瀆職,甚至徇私舞弊。他強調要加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9月1日,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黨紀政紀處分執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為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明確定性量紀標準,根據中央紀委領導同志的指示,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進行了《暫行規定》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廣泛調研,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區、市)紀委、監察廳(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全國安監煤監系統,部分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送審稿,并于9月26日國家安監總局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和10月30日監察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兩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實施。
《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主要有四方面作用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作用:第一,強化安全責任。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主體,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兩個主體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暫行規定》不僅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也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這對強化兩個責任主體,激活各方面的積極性,都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二,規范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中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量紀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執行程序,增強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第三,促進安全執法。《暫行規定》的出臺為嚴格執法提供了一把“利劍”,為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了法規依據,對進一步推進安全執法,解決“嚴格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必將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加大治本力度。《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體現了預防為主的要求,是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
當前誘發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深層次原因。去年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調查中發現存在著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問題的有5起,占46%。今年發生的5起煤礦特別重大事故中,已經查實的就有2起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于查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將發揮重大作用。
《暫行規定》列出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七類25種違法違紀行為、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五類18種違法違紀行為,還有事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
答:《暫行規定》中所列違法違紀行為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已明確的,在《暫行規定》中設定了具體的處分檔次。譬如,生產經營單位“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是根據《礦山安全法》第40條設定的。又如,“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根據去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12條設定的。二是中央紀委有關文件已有規定的,這次列入《暫行規定》。譬如,“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就是根據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不準經商辦企業的有關規定設定的。三是根據安全執法和事故查處中發現的問題新設定了15種行為。這些行為是在廣泛調研、全面梳理、系統歸納的基礎上列出的,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取得了共識。
《暫行規定》為什么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也列入其中?
答:《暫行規定》之所以把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列入其中,意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各項措施最終是要由企業來落實完成的,所有企業都必須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的職責,自覺接受政府依法監管、行業有效指導和社會輿論監督。如果有法不依,失職瀆職,就要按照《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從實踐來看,由于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在安全生產中承擔著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職責,如果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就會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甚至釀成事故。因此,《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比較突出的違法違紀行為也做了相應規定。
《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對于監察機關在安全生產中發揮職能作用有何指導意義?
答:按照《安全生產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察機關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職責主要是:一、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察對象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二、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對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進行調查處理;三、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監督,保證調查處理工作客觀、公正和依法進行。《暫行規定》針對當前安全生產領域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分類,并按照每類違法違紀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的不同設定了不同的量紀標準,既解決了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案件在實際操作中無具體量紀依據的問題,又有利于避免造成案件處理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使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人得到應有的處分。
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對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有何具體要求?
答: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已聯合發出《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對貫徹《暫行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首先,要認真學習宣傳《暫行規定》。通過新聞媒體、編印宣傳材料,舉辦講座和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學習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營造一個學法、知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掌握《暫行規定》的各項內容,做到嚴格、公正、廉潔執法。第二,嚴格執行《暫行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打擊,絕不手軟。要把查處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作為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程序。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紀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第三,以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為契機,加大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力度,加強安全監管、監察隊伍自身建設,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水平,狠抓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推進全國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
來源:新華網 作者:李亞杰、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