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31日表決通過反洗錢法。這部法律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要通過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紀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而未履行相關義務而導致洗錢發生的金融機構,最高將被處以五百萬元罰款,并有可能被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反洗錢法還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報告分析結果等職責。中國的反洗錢法設立專章規定反洗錢國際合作事項,提出中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并提出與境外反洗錢 機構交換有關信息和資料,開展反洗錢司法協助。
北京的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表示,此舉突破了中國參與國際反洗錢合作的瓶頸。分析人士說,這部法律旨在預防和打擊日益猖獗的洗錢活動,也為中國深入參與國際反洗錢合作創造了條件。
猖獗的洗錢活動已成為國際公害。據國際組織估計,現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錢數量大約相當于世界經濟總量的2%至5%。而跨國作業是洗錢犯罪的重要特征。2005年1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領域最著名的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接納中國為觀察員。
參與反洗錢法起草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俞光遠表示,反洗錢法的出臺將有利于中國早日成為FATF的正式成員。
國際反洗錢立法通常遵循四大基本原則:確定洗錢為刑事犯罪并使其上游犯罪范圍最大化;制訂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行業及職業反洗錢 措施;建立金融情報機構并賦予其權力;加強反洗錢協調與合作。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31日表決通過的反洗錢法基本與上述原則接軌。
然而,北京的分析人士注意到,反洗錢法雖然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范圍,但未定義或列舉此類機構的范圍,也未詳細闡述它們的反洗錢義務。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實際上是國務院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它已于2004年建立了中國的金融情報中心——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據悉,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中國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條為核心的反洗錢刑事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建立了以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為主體的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
但是從整體上看,這些反洗錢法規散落于諸多法律和規定中,尚未系統化,尤其缺乏一部專門的反洗錢法。(任芳 王婭妮 劉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