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4日電 日前,國務院發布實施了《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中國信息報報道,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在農業普查中有違法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農業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據了解,農業普查對象拒絕或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或提供虛假、不完整農業普查資料的,或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或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農業普查對象拒絕或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或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普查人員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并可以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通報批評。
據悉,為了及時發現和查辦普查中的違法行為,各級農業普查辦公室設立了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