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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詢不能隨便 上海頒布“精神衛生條例” 2001年12月29日 08:47 中新網上海12月29日消息:昨天,上海市11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規定:從事心理健康咨詢服務的人員須持證上崗。該條例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今后,進行心理健康咨詢再也不允許隨隨便便了。 據《新聞晨報》消息,該條例第15條規定:從事心理健康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從業資質條件,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從事心理健康咨詢服務。其中,從事學校心理健康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資格,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從事心理健康咨詢服務。 同時,該條例還規定,從事心理健康咨詢服務的人員未按照執業規范開展咨詢服務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詢對象隱私或者違反執業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資格證書。(謝惠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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